品牌創新策略發展聯盟籌備會 開會通知
籌備會聯絡地址: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305號6樓之一(605室)
籌備會聯絡人:蔡昆霖
聯絡電話:02-2731-5178、0972-596269
電子信箱:bisda17168@gmail.com
受文者:內政部、全體會員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07月11日
發文字號:品發籌字第105071101號
附件:議程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07月11日
發文字號:品發籌字第105071101號
附件:議程
一、開會事由:召開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。
二、開會時間:中華民國105年07月28日(四) 晚上7點~9點
三、開會地點: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99號6樓(犇亞會議中心 D會議室舉辦)
四、主持人:籌備會主任委員 張琳主持
五、出席者:全體會員
六、列席者:無
二、開會時間:中華民國105年07月28日(四) 晚上7點~9點
三、開會地點: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99號6樓(犇亞會議中心 D會議室舉辦)
四、主持人:籌備會主任委員 張琳主持
五、出席者:全體會員
六、列席者:無
正本:內政部
副本:全體會員
副本:全體會員
籌備主任委員(簽章):
品牌創新策略發展聯盟
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議程
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議程
一、會議日期:105年07月28日 晚上7點。
二、會議地點:犇亞會議中心(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99號6樓)
三、大會開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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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會議地點:犇亞會議中心(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99號6樓)
三、大會開始。
[由籌備主任委員主持]
四、主席致詞。
五、報告事項。
1.籌備工作及籌備期間經費收支報告。
六、討論提案
案由一:通過章程草案。
說明:本案業經籌備會審查,提請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案由二:通過105年度及106年度工作計畫。
說明:本案業經籌備會審查,提請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案由三:通過105年度及106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案。
說明:本案業經籌備會審查,提請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七、臨時動議。
八、選舉第一屆理事與監事。(依聯盟章程第十六條辦理之)
(選出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並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
候補監事一人)
九、散會。
五、報告事項。
1.籌備工作及籌備期間經費收支報告。
六、討論提案
案由一:通過章程草案。
說明:本案業經籌備會審查,提請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案由二:通過105年度及106年度工作計畫。
說明:本案業經籌備會審查,提請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案由三:通過105年度及106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案。
說明:本案業經籌備會審查,提請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七、臨時動議。
八、選舉第一屆理事與監事。(依聯盟章程第十六條辦理之)
(選出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並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
候補監事一人)
九、散會。
品牌創新策略發展聯盟
第一屆第一次理、監事會議程
第一屆第一次理、監事會議程
一、會議日期:105年07月28日 晚上8點30分。
二、會議地點:犇亞會議中心(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99號6樓)
三、會議開始。[由籌備主任委員主持] 四、主席致詞。
五、報告事項。
1.會務及財務報告。
2.選舉第一屆常務理監事及理事長。(依聯盟章程第十八條辦理之。)
(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)
六、移交。
說明:籌備會主任委員將籌備期間之檔案、財產及人事等有關清冊一式三份移交第一屆理事長,由監事會召集人(常務監事)監交,並於十五日內接收完畢,分別簽章後,籌備會主任委員、理事長及團體各存一份。主任委員與理事長為同一人時仍須辦理移交。
十、第一屆理事長致詞。
十一、提案討論。[由理事長主持] 案由一:決定本聯盟會址處所(含聯絡電話)案。
說明:會址處所依規定應取得准予使用之使用權證明。
案由二:聘任本會秘書長等工作人員案。
說明: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(理監事)擔任。
十二、臨時動議。
十三、散會。
二、會議地點:犇亞會議中心(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99號6樓)
三、會議開始。[由籌備主任委員主持] 四、主席致詞。
五、報告事項。
1.會務及財務報告。
2.選舉第一屆常務理監事及理事長。(依聯盟章程第十八條辦理之。)
(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)
六、移交。
說明:籌備會主任委員將籌備期間之檔案、財產及人事等有關清冊一式三份移交第一屆理事長,由監事會召集人(常務監事)監交,並於十五日內接收完畢,分別簽章後,籌備會主任委員、理事長及團體各存一份。主任委員與理事長為同一人時仍須辦理移交。
十、第一屆理事長致詞。
十一、提案討論。[由理事長主持] 案由一:決定本聯盟會址處所(含聯絡電話)案。
說明:會址處所依規定應取得准予使用之使用權證明。
案由二:聘任本會秘書長等工作人員案。
說明: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(理監事)擔任。
十二、臨時動議。
十三、散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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