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⼀屆第⼀次理監事選舉作業公告

 

⼀、   公告主題:第⼀屆第⼀次理監事選舉作業事宜

 

⼆、   公告內容:

(⼀)依據來源:依⼈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。

(⼆)為使本屆之理監事選舉作業順利進⾏,故於第⼆次籌備會議中決議, 擬訂本選舉作業規範進⾏公告以俾利選務之進⾏。

(三)選舉⽇期:訂於中華民國 105 年 07 ⽉ 28 ⽇,晚上 8 點舉⾏。 選舉地點:台北市松⼭區復興北路  99  號  6  樓 (犇亞會議中⼼ D會議室舉辦)

(四)選舉及被選舉⼈資格認定:

  1. 於本聯盟規定之會員繳費截⽌⽇前完成繳費(⼊會費及年費)。
  2. 符合本章程第⼆章,第七條會員資格條件者。
  3. 通過第⼆次籌備會會員資格條件審查者。

(五)本屆應選出:理事 9 位、候補 3 位;監事 3 位、候補 1 位。

(依章程第⼗六條辦理之)

(六) 選票領取及圈選、投票、開票作業事項 第⼀屆第⼀次理監事選票格式,採依「⼈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」第七條第 三款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⼈印⼊選舉票,由選舉⼈圈選,並預留與應選 出名額同額之空⽩格位,由選舉⼈填寫者,且於第⼆次籌備會議中決議採

⽤此選票格式。

  1. 選票領取作業⽅式:

(1) 於領票前由主席宣佈報告出席⼈數及投票截⽌時間後,由發票員 開始進⾏領票之作業。(依「⼈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」第12條辦 理之)

 

(2) 會員親⾃或受委託出席會員,應在「領取選票簽到(表)」上簽

名,並經與會員名冊核對無誤後,領取選票。(依「⼈民團體選 舉罷免辦法」第10條辦理之)。委託出席者應於⼤會報到時,繳 交委託書並於出席簽到表上註明以作為其委託出席之證明。 本屆理事選票為藍⾊格式,監事選票為⿈⾊格式以⽰區分。 個⼈、發起⼈及團體會員,⼀⼈⼀張選舉票(同⼀團體會員領取⼀ 張選舉票)。

  1. 選票圈選作業⽅式:由選務⼈員引導⾄圈選處,由選舉⼈於選票上 進⾏被選舉⼈之圈選。
  2. 投票作業⽅式:由選務⼈員引導⾄投票處,由選舉⼈將理事、監事 選票分別投⼊所設定之投票箱內。
  3. 開票作業⽅式:由選務⼈員擔任唱票、計票及監票之作業 唱票作業:

(1) 唱票時應看清所圈(寫)之被選舉⼈姓名,如發現有疑問時, 應請監票員會同主席依規定認定之,不可⾃⾏認定。

(2) 唱票⼒求⼝⿒清晰,聲⾳宏亮,俾眾週知,以⽰公開公正。

(3) 唱票速度應與記票配合,快慢適中,以免錯誤。 記票作業:

(1)  記票使⽤備妥之計票紙張,進⾏開票之計票。

(2) 記票完畢後,隨即當場⼀⼀統計被選舉⼈之得票數,並依得票 數之多少次序標明番號。

(3) 其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,以得票多寡為序。票 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,如當選⼈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 次仍不抽籤者,由會議主席代為抽定。前項當選⼈得當場或 於就任前以書⾯聲明放棄當選。(依「⼈民團體選舉罷免辦 法」第25條辦理之)

(4) 記票完畢後,對得票數已達當選者,依章程所訂限制規定檢查

 

其⼈數是否符合規定。

(4) 記票經統計完畢後,應將當選之理監事與候補理監事姓名及其 得票數抄錄清單,送主席宣佈選舉結果。

(5) 記票⽤紙、理監事選票(包含有效票、無效票、空⽩選票)於⼤ 會結束後,送交聯盟秘書處收存。

監票作業:

(1) 投票開始前,當眾檢查票匭後予以密封放置⼀定地點,供投票 之⽤。

(2) 會同發票員向選票保管⼈員領取選票並監督發票員清點張數 無誤後,始准發票(領取選票作業)。

(3)監督發票員發票,如發現有錯誤時,應⽴即糾正或制⽌。

(4)執⾏⼈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⼗六條所訂職責。

(5)票匭開啟後,檢查投票數與發票數是否相符。

(6)檢查有無廢票。

(7)檢視唱票員及記票員之唱票記票有無錯誤。

(8)如發現選舉有違法舞弊情事,應即時報告主席,並會同主席作 適當處理。

(9)開票完畢宣佈結果後,應將選票包封在封套上簽名,再送主席 會同簽名後交秘書處妥為保管。

三、  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⼀,無效:(參考「⼈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」第18條 辦理之)

(⼀)未依第⼋條及第三⼗七條之規定辦理者。

(⼆)圈寫  (含塗改) 之被選舉⼈總計超出規定應選出名額或連記額數者。

(三)夾寫其他⽂字者。但被選舉⼈如有⼆⼈以上同姓名,由選舉⼈在其姓 名下註明區別者,不在此限。

(四)所圈寫之被選舉⼈姓名與會員  (會員代表) 名冊不符者。

(五)以圈選規定之符號進⾏圈選以外之符號。

 

(六)圈選後經塗改者。

(七)圈選於選票之圈選處欄位以外之位置。

(⼋)圈選模糊,致不能辨識者。

(九)在選舉票上附任何物件,顯有暗號作⽤者。

(⼗)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者。

(⼗⼀)簽名、蓋章或捺指模者。

(⼗⼆)將選舉票或罷免票撕破,致不完整者。

(⼗三)不加圈寫,完全空⽩者。 前項第四款⾄第九款如屬部分性質者,當場由會議主席會同全體監票員 認定該部分是否為無效。認定有爭議時,由會議主席與全體監票員表決 之。表決結果正反意⾒同數者,該選舉票應為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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